描述: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及补助费用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有些地区的补偿及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不对外公开,以至被征收人对该费用的情况无从知晓,损害了被征收人利益。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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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17:30:24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等,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且属于政府重点公开的事项。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