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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2018-09-21 16:06:57 A- A+
    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和甲村某生产队于2017年2月签订了一份征地收地的行政协议,甲村某生产队村民郭某等人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决定在2018年9月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了吗?
回复:
     来自 阳春白雪 的回答
    2018-09-21 18:19:15

    行政协议由双方主体经过合意签订,具民事合同属性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行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村村民要求确认确认该协议无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甲村村民2017年2月签订合同,2018年9月起诉,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退一步来讲,即使将诉协议无效归于诉行政行为无效,也不该适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6个月起诉期限的限制。因为行政行为无效是一种严重明显的违法行为,自始无效始终无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考虑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未起诉行政行为无效设置一个期间,也应该适用《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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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喜乐 的回答
    2018-09-21 16:13:18

    行政行为无效则自始无效,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单独作出规定。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同。法院审查行政协议争议,不仅要审查其合约性,更要审查其合法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在实体法方面,优先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合同法》。对行政协议的效力的判断,也是如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既然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那么也当然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的规定作出判决。实践中,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都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综上所述,本案中,甲村某生产队村民郭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也不会超过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附:实务观点

         1、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摘要】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为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全面保障,依据法理,应认定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2、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还应当适用一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摘要】
        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也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协议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定,是指在程序上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实体上适用行政法。同时,考虑到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还应当适用一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关于合同的效力、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行为能力、是否履行、违约责任等等。
         3、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摘要】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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