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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家庭承包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2018-10-15 23:24:49 A- A+
       宁远县天堂镇蒋家村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蒋家村村委会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土地转让给了温氏畜牧公司。那么流转家庭承包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呢?
 
回复:
     来自 都市阳光 的回答
    2018-10-23 21:09:07

       流转家庭承包地的法定程序一般有四种:自主流转程序、委托流转程序、转让互换程序、再流转程序

           流转家庭承包地的法定程序一般有四种:自主流转程序、委托流转程序、转让互换程序、再流转程序。
           根据司法实践得知,流转家庭承包地的法定程序一般四种程序,分别是:自主流转程序、委托流转程序、转让互换程序、再流转程序  
           第一种是自主流转程序: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二种是委托流转程序,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第三种是转让互换程序,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申请
          第四种是再流转程序,通过以出租、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
         本案中,不属于任何法定的转让方式,蒋家村村委会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将土地转让给了温氏畜牧公司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当事人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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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
     来自 simon 的回答
    2018-10-15 23:27:39

    流转家庭承包地的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关于流转家庭承包地的法定程序,从相关的规定当中整理出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基本程序,对承包地的流转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家庭承包地的流转是以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经过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签订相关协议。
           其次,针对不同的流转方式,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流转。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进行转包的,应当及时想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至此,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法律意义层面上来讲才算完成,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应当注意,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土地经营的能力,并且不得用于农业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 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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