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非法流转承包地侵害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的借口多种多样,比如:承包人欠债,就以流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抵扣欠款;或者因为承包人是妇女,发包方就收回或者擅自流转承包经营权;再或者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
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等等。但是,作为承包人要把握住:家庭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这一点是绝对的。流转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只要承包人不同意,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去强迫流转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本案中蒋某不同流转承包地的话,其承包地就不能进行流转。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