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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申请协调或裁决

2018-07-30 A- A+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若是征地公告或是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可以及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若是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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