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地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其他方式,只需要告诉发包方即可。
本案中,没有说明流转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如果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如果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告诉村委会一声即可,也就是说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
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