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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具体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对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18-10-24 A- A+
       政府对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发布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保定唐县人民政府在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竟然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仁厚镇大马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发布了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和征收公告,严重侵犯了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大马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行政相对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对土地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有可诉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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