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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弃耕抛荒承包地连续超过2年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2018-11-05 A- A+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给您答复如下:
      我们要充分利用耕地资源,拒绝闲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1998年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发包方只有在承包方弃耕抛荒连续达2年的情况下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耕地。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终止承包合同。但是宋某为了打工,将所承包的土地弃耕抛荒,连续达三年之久,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违反了我国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予以纠正。不过,有救济途径,如果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拒不返还土地,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承包地,但不能要求发包方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农权律师认为,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比较紧张,必须严格保护现阶段有的耕地资源并充分地利用。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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