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问题问答 > 刑事问题

主动向纪检委投案并交代自己的罪行,可否认定为自首?

2018-08-28 09:06:04 A- A+
    在某县房管局工作的赵某,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多次接受别人贿赂。后因中央反腐风暴害怕自己的事情败露,就主动到纪检委交代自己的罪行,赵某符合自首的条件吗?
回复: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08-28 09:10:15

    主动到纪检委投案并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赵某符合自首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中规定,成立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这是一般自首。赵某不仅主动到纪检委投案,而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实际上还有另外一种自首,叫特殊自首,即上述文件规定,没有自动投案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比较有争议的是纪检委是否属于办案机关,司法实践中是认为属于办案机关,毕竟纪检委在调查职务犯罪时有相应的权力,这种权力和侦查权有一定的区别,但在查处犯罪这一方面并无不同,最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就可认定自首,纪检委阶段也是属于在侦查机关侦查阶段之前,既然在侦查机关主动投案交代罪行属于自首,在这之前纪检阶段主动投案并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不属于自首,也是没有道理的。况且广义上讲,纪检委也是属于办案机关。
     
        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条评论
    游客
增加回复信息
标题 *标题请勿重复
回复内容
匿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