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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到集体经济合作社,不能以股份的名义侵害土地承包权,不能侵害“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农权律师办案笔记(十一)

2017-12-14农权律师事务所 A- A+

   编者按:当事人许某是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谭山村六组村民,2007年许某的家庭承包地被村经济合作社收回,许某只享有相应股份。现当事人要求退股并要回承包地,因该村经济合作社不同意,遂提起诉讼。

  1、集体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

  集体经济合作社又称为地域性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财产的管理工作,其分为乡、村、组三级,并依附于相应的集体组织。村民无须专门程序,自然就是相应级别合作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加入需要特定程序,它和集体组织没有必然的关系。

  2、不能以股份的名义侵害土地承包权

  村民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相应的集体经济合作社,但入股和退股自愿。不能以股份名义否定村民土地承包权,否则相当于否定了家庭承包的基本国策。

  3、三级经济合作社各自管理的资产独立

  许某为六组组民,自然是组经济合作社成员,即使以土地承包权入股,也是入组一级的合作社。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其土地承包权作为股份,而且不予退股,相当于将本属于组的土地变相占为己有,改变了“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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