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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征地批复前实施占地行为属于无依据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可不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

农权律师办案笔记(二十)

2017-12-19农权律师事务所 A- A+

   编者按:2007年,四川什邡市人民政府征占了当事人土地,但是2008年才取得相关征地批复,当事人起诉被告实施征地行为无效。

  1、没有征地批复的征收行为无效

  未批先占的征地行为因没有取得征地批复,属于无依据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无效。什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2、“征收决定”在不同情况下含义不同

  征收行为包括有征收决定的征收行为和没有征收决定的征收行为,该语句中的“征收决定”是指征地批复。没有征收批复的征收行为也是有征收决定的征收行为,该语句中“征收决定”是指作出实施征收土地行为决定的行为,体现在行为上,并不是体现在一个文件上。不同语境下征收决定所指的含义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3、征收决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且不需要复议前置

  征收决定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是依据征收决定进行确权行为的而提起行政复议,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定,而不是说征收决定行为不可诉,也没有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附: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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