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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如何赔偿?

2018-05-22 A- A+
   徐州来遥观打工的小陈最近两天一直不舒服,到医院诊断后发现可能是吃坏肚子了。经过小陈仔细查找,发现在遥观镇某超市购买的一款小面包过期了,吃的时候也没注意。之后小陈拉着该超市负责人和售卖该小面包的代理商一起到镇司法所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在仔细核对小陈提供的发票及小面包包装等材料后,代理商和超市负责人均表示认可,确实是售卖了过期食品,但是对于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不认可。司法所调解员向其解释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建议三方好好协商,尽到自己的义务,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最终,超市负责人与面包代理商各半承担了小陈的损失并对小陈进行了适当赔偿。

  法治点评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消费者可以主张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购物是要留下证据(如购物小票),万一发生纠纷,将成为重要证据。可以证明:1.你在该超市购买食品;2.你购买时该食品已过期,3.你购买该食品的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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