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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纠纷如何解?

2020-03-29 A- A+

  核心提示:2019年1月5日,出生于1978年的钟玲入职珠海一物业公司,被分配至珠海某学校物业任管理监控员,工资3750元。2月20日8点,钟玲夜班下班后,通过验孕棒检验发现自己怀孕了。

  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近日

  广东珠海一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

  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

  因怀孕产生平等就业权纠纷

  2019年1月5日,出生于1978年的钟玲入职珠海一物业公司,被分配至珠海某学校物业任管理监控员,工资3750元。

  2月20日8点,钟玲夜班下班后,通过验孕棒检验发现自己怀孕了。因身体不太舒服,她前往医院检查,并打电话向物业公司杜经理请假,但对方不准许。

  2月21日,她到公司上班被门卫拦下,放在工作场所的行李也被“扔了出来”。

  2月23日,钟玲向物业公司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签收后没有回应。3月13日,钟玲申请劳动仲裁。

  3月30日,钟玲自然流产,自行休息一周后,4月8日,珠海上冲医院为其开出《疾病诊断书》,诊断为“完全流产”。不久后,她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钟玲主张的孕期、产假期工资损失、生育医疗费,是其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进行处理。

  公司认为,钟玲被开除原因并非是其怀孕,而是因她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前,钟玲也口头提出了离职意向。

  法院查明,钟玲提出辞职时正值春节期间,人手紧张,公司未同意。公司也确认,2019年1月、2月实际均未因钟玲迟到而扣发其工资。

  对此,法院认为,1月钟玲提出辞职时公司因人手不足未予准许,却在知道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显然与此前的离职请求并无因果关系。同时,针对钟玲在怀孕前的迟到行为,公司未进行任何处罚,却在得知其怀孕后将其辞退,足以认定公司辞退钟玲的原因是其怀孕,构成对钟玲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法院判定违反劳动法,侵害平等就业权

  10月22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钟玲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了解,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该案是这一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

  香洲法院法官明确,此类案由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直接诉讼即可,劳动争议则必须仲裁前置。一旦被法院认定侵害平等就业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劳动争议纠纷则往往围绕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展开。

  “在该案由设立之前,劳动者一般以‘劳动争议纠纷’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来应对在招聘、录用、解除劳动合同环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问题。”该案承办法官解释,之前大多数案例是应聘者在招录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而在该案,物业公司非法解雇钟玲,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钟玲在怀孕后本应受到特殊保护,但物业公司却在得知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她作为孕妇受到就业歧视,人格权遭受侵害,其主张感受到相当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承办法官说。

  目前,该物业公司已提起上诉。11月12日,钟玲表示,将会继续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

  另外,23岁的小闫是河南人,今年来到浙江杭州发展。7月3日,她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人,遂投递了简历,应聘“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她收到了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的回复,称她不适合上述两个岗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

  “仅仅因为自己是河南人就被拒绝,我很气愤。”小闫说,经过慎重考虑,她决定起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理由是该公司招聘人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之规定,对方严重侵害了她的人格权。

  严重侵犯平等就业权应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2007年就出台了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有关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督者,还须在监督上继续发力,规范企业单位的用人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女职工“怀孕即解聘”,这是赤裸裸侵害女职工平等就业权行为。该案例也为其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示范。

  早在今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虽然此举措让女性求职者抵制“土政策”有了底气,但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又会采取一些比较隐蔽的做法,让被侵权职工找不到“把柄”,维权起来举步维艰。

  专家认为,保护职工平等就业权刻不容缓,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一些“怀孕即解聘”限制生育等内部违法规定,对严重侵犯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和制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地工会、妇联等组织也要伸出援手,帮助遭受侵权的女职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成本增加的问题,政府层面可以探索生育成本全社会分摊的举措,或直接由政府给予用人单位财政补贴等方式,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这将有助于用人单位主动保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这起“怀孕即解聘”判赔偿案例,给用人单位敲响了一记警钟,不要为了“省钱”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否则,到头来吃官司败诉,得不偿失。

  营造良好的就业生态,需要全社会长期努力推进。期待多方共同发力,多管齐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出现。
(来源:工人日报、华商网-华商报、中国甘肃网等  整理: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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