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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下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要义

2020-03-29 A- A+

  2019年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证据新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三性”,见《民诉法解释》第104条)做了更详细和周全的规定。准确认识证据“三性”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证据需要符合真实性。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形式真实是指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非伪造的。《证据新规》第87条“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即是对形式真实所做的要求。例如,如果能够证明复印件在复制时是准确的,其真实地再现了原件的全貌,即具备了证据形式真实性时,复印件是可以进入质证程序并作为证据使用的(见《证据新规》第61条)。关于内容真实,《证据新规》第87条直接使用了“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的表述。《民诉法解释》第104条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即是内容真实的核心涵义。

  根据《证据新规》第87条第一款第(五)项,证人或者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的审查认定,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核认定,也具有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如实作证的情况较为常见,原因也较为复杂。但通常而言,如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则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程度较低。为此,对证人或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的审查尤为重要。

  其次,证据需要符合合法性。《证据新规》第87条的表述与《民诉法解释》第104条基本一致,均要求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包含来源合法和形式合法。来源合法要求证据系通过适格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方法形成或取得。《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可以看出,证据形成方法或获取方法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时,可能会影响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例如侵入私人住所窃取的证据即不符合证据来源合法性的要求。形式合法要求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例如《证据新规》第16条规定,我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另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使用》认为,证据合法性还包括证据认定合法性,即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否则证据的合法性将受影响。例如《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后,证据需要符合关联性。对此,《证据新规》第87条的表述是“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民诉法解释》第104条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二者含义一致。从证明方法上讲,对证据的关联性判断,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要确认证据自身能证明的事实;第二,确认这个事实对解决诉争的问题所具有的意义;第三,判断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无具体要求。关联性重在体现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间存在客观联系,例如在多数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十分必要的,被告针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最后由法官审核认定。再例如,品格证据经常因为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不强,尤其是品格良好的证据更是基本与案件无关,因此较少得到法院的采纳。一般是在当事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争点或者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损害赔偿额度时,民事诉讼程序才会适用品格证据规则。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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