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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常委会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立法

2020-03-31 A- A+

  北京:人大常委会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立法

  拟建立医院安检制度 保安依法履职造成不法行为人损害的可免责

  正义网讯(记者郑博超)“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3月26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请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在作草案说明时,开宗明义地说。

  2020年1月20日下午,北京朝阳医院医生陶勇被一名患者砍伤。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暴力伤医问题的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挺身而出,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让广大群众对“白衣天使”的尊崇前所未有地高涨起来。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请审议特别引人关注。

  这部《草案》的特点是什么?陈永介绍,《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

  记者发现,《草案》中很多规定,对于预防、应对医院暴力事件的发生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设立警务室,将有助于警方“第一时间”介入,及时控制事态恶化。《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对未设置警务室的医院,《草案》也作出规定,要求属地公安机关和医院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医院可不可以要求进入医院的人员接受安检?《草案》作出了明确回应。《草案》明确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要求“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于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草案》明确“医院有权拒绝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草案》还为保安制止暴力“撑腰”。《草案》明确规定,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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