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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出台司法解释 统一防控措施引发的民商事纠纷裁判标准

2020-04-01 A- A+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方燕

  2020年1月以来,对于全国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地人民政府相继采取延长假期、交通管制、限制出行等各种防控措施,防止人群聚集、减少病毒传播等。

  我国政府积极采取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不仅对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各类民事和商业的经济活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可以预见今后大量出现由于防控措施引发的民商事纠纷。为此,就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领域提出几点意见。

  一、依法认定不可抗力,妥善处理因疫情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

  此次疫情必然会导致大量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如因当事人被感染、被隔离,其所在地区被迫封闭,所在地区物流受到影响等原因,导致货物无法交付、所有权无法转移、合同履行延期等,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必然会引发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问题。因此,明确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定性,这是分析、研判、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

  建议及时就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统一适用标准和审理尺度。

  二、疫情之下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激励的平衡

  本次疫情暴发后,各地陆续出台政策,禁止旅行团发团出游,这必然导致了一些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行社、游客都会遭受损失。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因旅游合同履行、退费而产生的相关纠纷也会随之而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司法裁判应依法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妥当分配风险,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致对旅游经营者再次造成创伤。

  旅游法第67条也规定了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情况下,旅行社及游客之间纠纷的处理方法。部分地区已经发布相关规定,就旅行社依法依规做好退团退费工作做出了安排。旅行社与游客解除旅游合同的同时,必然会对旅行社的合作方产生影响,如酒店、餐饮、交通等,因此,建议细化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方式,同时也就旅行社与其合作方之间因疫情而产生的纠纷制定统一的规范,确保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激励之间的平衡。

  三、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持续履行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可能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复工,一些地方也都明确了企业的最早复工时间,并可能随着疫情的发展继续调整。由于场地、办公地已经租赁,而租赁标的物却因疫情影响而闲置,导致有的承租企业、商户产生较大损失。这就可能会出现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部分租金的纠纷,甚至出现有的承租企业和商户无法继续承租,请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

  一般来说,在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即负有给付租金的义务,原则上给付租金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负担。但考虑到此次疫情的影响,人民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在适当的情况下尽量维持交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而对于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损失,可以考虑双方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是否成本过高,从而判断合同是否解除、租金是否调减、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

  四、发挥保险的作用,维护病毒感染者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险机制应当、也会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发挥重要作用。受新冠病毒感染并订有人身保险(如健康险、意外险)合同的患者,如果其本人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可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付因感染生病而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

  但实践中不少的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均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就医,否则保险人不予赔付。此次疫情防控期间,有鉴于防控措施的影响,有的被保险人感染新冠病毒后,其就诊医院可能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属于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就医,才能获得保险赔付。因此,建议明确因本次疫情入院就医,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紧急情况,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五、明确延迟复工期间员工休假及工资安排

  由于疫情原因,国务院发布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各地也根据疫情出台了延期复工的政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推迟复工期间,未参加工作的员工休假安排、待岗安排等问题作出了简要的规定,但未对参加工作的员工如何发放工资作出规定。

  推迟复工期间,若需要员工参加工作的,目前各地方存在分歧。《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即延期的假期,员工实际未能休假,则首先应安排补休。但对于未安排补休的,薪酬按何种标准发放,国务院通知并未明确。目前部分地方认为,在该等期间工作的属于正常出勤,工资正常支付即可;而部分地方则认为,该等期间工作属于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双倍工资。

  由此可见,对于推迟复工期间未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待遇如何、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如何支付报酬等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出具司法解释,统一标准,减少纠纷。

  六、明确劳动者因患病或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处理原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员工感染病毒隔离治疗的,是按照正常出勤对待还是按照请病假对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目前,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规定仅明确要支付工作报酬,并未明确是按照何种标准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新冠肺炎患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建议制定统一规范,根据无法复工的具体原因,制定细化的规定,区别对待。

  七、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目前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乃至社区,均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每日收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是否有武汉接触史、春节假期个人行程情况、是否存在发烧发热症状等。大家对疫情形势特别是本市及邻近地区的疫情信息,都非常关心,网上和微信群里不时有一些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出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近期旅行史、就诊情况及病情等。当然,只要在中国境内,就有义务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提供与疫情控制有关的个人信息。单位、社区对于收集到的这些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也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公开、传播。

  民法总则及传染病防治法虽然都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但未就相关行为的认定标准、民事责任作出界定,建议根据本次疫情就何种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收集信息的合法主体、信息的使用范围、授权范围、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的认定标准。

  综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并颁布司法解释,就本次疫情防控措施所引发的民商事纠纷、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纠纷,及时制定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规范,特别是对于相关各类案件是按照不可抗力还是按照情势变更等原则予以处理,统一适用标准和审理尺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也将便于当事人能够根据司法解释尽量提前做出预判,以减少不必要的诉累,降低将由此造成的各类纠纷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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