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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业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2020-04-04李清伟 A- A+

  ——以宁夏石嘴山市检察机关为样本

  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既是严格依法办案的载体和体现,也反映出一个地区、一个单位执法办案工作的整体态势。为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检察业务数据质量问题,促进全市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笔者对全市检察业务数据质量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力求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分析影响制约该项工作的原因,提出有价值、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办理凑数案

  办理凑数案的现象在石嘴山市检察机关依然少量存在。如个别办案人员出于绩效考评或其他原因,重监督数量,轻监督质量,在不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违背法律监督制度设计初衷进行监督。如D区院办理的“张某某诈骗案”,被害人20l9年8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承办人于20l9年8月9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20l9年8月9日立案。承办人便认为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后立案,于是在办案系统中填报立案监督相关效果数据。但是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该院在被害人报案次日就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间内抢立监督案件,属于典型的办理凑数案。

  (二)不规范办案

  一是办案流程不规范。如个别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公安机关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日期早于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日期,承办人解释先向公安机关承办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补做的相关法律文书;二是文书适用不规范。如P县检察院、H区检察院办理的部分监督撤案案件没有制作《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意见书》。D区院在纠正公安机关遗漏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时,用《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代替《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三)错填、漏填案卡等造成重要数据失真

  一些重要数据质量问题由承办人错填、漏填案卡等引起,虽然主观故意很难判断,但客观上造成了生效无罪判决、撤回起诉、抗诉、认罪认罚、纠正漏捕、纠正漏诉等重要数据严重失真,不能真实全面反映办案情况。如S市院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将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审查处理结果错填为“抗诉”,但实际处理结果为“提请抗诉”。如H院办理的对禁闭人员采取固定措施未依法审批案,2019年1月4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S市看守所收到后于2019年1月11日反馈未采纳纠正意见,但办案系统中该案案卡填录为已纠正。

  二、原因分析

  (一)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伴随而生的执法不规范问题依然突出

  检察业务数据质量问题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其实是责任意识不强、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后,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填录案卡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承办检察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规范意识。比如在核查中发现部分纠正漏捕、漏犯数据质量不高,表现在有的案件仅有纠正漏捕、漏犯的法律文书,但在审查终结报告中没有相应的审查分析意见,无法反映出纠正漏捕漏犯的过程;有的没有纠正漏捕、漏犯的正规法律文书,以提前介入侦查意见、补充侦查提纲来代替;有的对公安机关已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纠正漏补;有的用纠正漏捕的文书作为纠正漏犯的依据等等。再比如大量存在的漏填案卡问题,就是对应当填录的案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填录,本质上依然是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诸如此类不规范的问题,令人不得不对相应的检察业务数据质量产生质疑。

  (二)案卡填录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案卡信息填录的责任人对案卡信息填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多承办检察官没有将案卡填录与检察业务数据质量划上等号,也未能将案卡填录工作放到与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表现在:一是不重视办案与案卡填录的同步性,导致案卡填录日期滞后于法律文书作出和送达日期,甚至出现跨月、跨年补填数据的情况,严重影响报表数据的稳定性;二是不认真学习案卡填录相关规定,对一些填录项目没有本着严肃认真、求真务实的态度去学懂弄通,而是凭自我想象、自我理解去填录,导致错填;三是缺乏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不重视案卡填录的全面性、完整性,导致漏填案卡或敷衍填卡。

  2.承办检察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开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但部分检察官尚未适应角色转变,在办理案件、尤其是案卡填录过程中依然存在依赖思想,习惯依赖本部门内勤、案件管理人员帮助填录案卡。另一方面,部分检察官对辅助人员和书记员辅助办理的案件或某一办案环节填录的案卡,不作严格审核和认真把关,导致辅助人员、书记员的“错误”“疏漏”一路绿灯反映至统计报表。

  (三)案件管理部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督”和“参谋”职能

  1.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素质与新时期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案件集中、统一管理,通过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监督、考评,依托检察业务统计数据,对业务工作进行分析研判等。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熟悉检察业务,又要具备分析写作能力,还得熟练计算机操作技能,如此才能保障案件管理部门应有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全市两级院承担案件管理职能的综合业务部门共有干警17人(在编13人,聘用4人),其中员额检察官3人。多数干警没有在业务部门工作的经历,不熟悉检察业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不高,主动作为、进取精神不强,导致案件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高。

  2.案件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流于形式。案件流程监控是案管部门对在办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但因案管工作点多面广,加之干警监督能力欠缺等原因,难以保证监控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流程监控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提示、防控作用。同样的,案件质量评查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多年来全市案件质量评查很少能查出真正的质量问题。评查出来的基本都是文书格式不规范、卷宗装订不规范等诸如此类浅层次、表面化的东西。究其原因,一是不善监督。发现案件深层次质量问题,要求评查员在知识储备和审查分析能力上要比办案人更高一筹,但因各院案管部门专职评查员一般只有一名,办案经验丰富且熟悉“四大”检察业务的评查员非常缺乏,受自身能力、阅历所限,很难就所评查的案件给出有深度的评查意见;二是不敢监督。直白地说,案件评查就是给案件“找茬”,被评查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是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所承办,不管是专职评查员还是临时抽调各业务部门的“评查员”,顾忌到上下级关系,往往只能找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三是不愿监督。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检察官绩效考核挂钩,被监督者对案件质量评查存在抵触心理,案件质量评查“吃力不讨好”。评查者碍于同事关系,一般不愿监督。

  3.各院对利用统计数据开展业务分析研判、指导工作重视不够。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服务、管理、监督、参谋”四大职能,但长期以来,案件管理部门的后两项职能没有得到各院领导的足够重视,尤其是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服务领导业务决策和指引办案实践的“参谋”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为不重视对数据的分析和研判,所以无法及时发现数据背后的质量问题,间接造成了对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的忽视。

  三、对策建议

  (一)践行检察使命,强化规范执法

  首先,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规范执法的自觉意识。“打铁必须自身硬”,我们要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深化认识,规范执法既是检察机关自身公正执法的保证,也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途径,必须驰而不息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干警规范执法的自觉意识。其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治理。专项整改活动要落实到各业务部门、各案件承办人,通过组织干警从曾经发生问题、容易发生问题、可能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去查找,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治理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工作环节。再次,要加强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干警执法规范化水平,增强执法规范的能力和自觉。最后,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围绕重点业务,重要工作,要细化规定,努力做到件件有标准,事事有程序。要加强监督和考核,加大对案卡填录不规范等执法不规范问题的考核占比,对故意虚报、瞒报数据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问责,倒逼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实效。

  (二)强化担当作为,落实司法责任

  遵循“司法亲历性”规律,突出检察官司法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机制是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内容越来越多。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敢于担当责任是检察官尽职尽责的前提和关键。担当其自己该担的责任,不推诿、不躲避、不懈怠是担当的底线要求。检察官做到心中有责,敢于担当,必须要加强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自我学习、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能力,通过学习提升,不断锤炼担当的本领;二是发现问题的能力。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改进工作的基础。只有工作中乐于思考、勤于钻研、善于总结,才能改进工作、担当作为。三是自律意识和奉献精神。心中要有规矩、存戒惧,知敬畏;胸中要有大局、讲担当、比奉献,才能扛起肩负的责任。

  (三)重视数据分析,促进质量提升

  检察业务数据是检察工作最直观、最真实、也是最客观的反映。主动分析数据,让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是我们当下必须要努力具备的一项基本素质,必须要抓实抓细的一项重点工作。不仅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数据分析研判服务领导业务决策的职能作用,我们各个业务条线都要有数据意识,要通过分析、研判数据,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数据质量问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去改进工作、指导工作。真正将检察业务数据作为评价检察工作的“晴雨表”和指导检察业务发展的“风向标”。

  (四)敢于刀刃内向,加强内外监督

  首先,要树立正人先正己的观念,把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放在与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要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监督职能,及时发现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要加强案管部门与检务督察、纪检监察的衔接配合,强化监督合力,努力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其次,要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强化外部监督,虚心接受和畅通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舆论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渠道,切实防止检察权滥用,以过硬的自身素质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作者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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