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生活与法

为拿到北京户口承诺为公司效力5年 提前离职要赔偿吗?

2020-05-09民主与法制时报 A- A+

  除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相关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但是如果违背承诺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则需要进行一定赔偿。

  今年的春季校园招聘进入后期,很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经拿到了“令人心动的录用信”,不过也有很多毕业生仍然处于观望和选择中。

  在诸多招聘中,解决北京或上海等地的户口,往往是最有吸引力的待遇之一。不过,这是有条件的。为留住人才,许多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承诺或者签署合同,落户后需要在公司工作一定年限,否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但是在现实中,总会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提前离职。那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付落户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向公司进行赔偿吗?

  以“户口进京”

  为由约定违约金无效

  2011年8月,硕士毕业的赵蕾通过校招进入了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几天后,赵蕾签署承诺书,大致内容为:为便于在北京工作和学习,赵蕾向公司申请协助办理北京户口。公司指标有限,赵蕾知晓公司为员工办理北京户籍投入了相当多的资源,因此承诺为公司工作5年,如有违反,赵蕾愿意承担违约金5万元等。

  2015年1月24日,赵蕾向公司提出离职,该公司要求其支付落户北京赔偿金15000元,但赵蕾拒绝了这一要求。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公司拒绝为其办理离职。

  赵蕾遂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赵蕾于是将公司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怀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而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不过,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并不意味着赵蕾不需要赔偿。

  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莲表示,此类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的是劳动者给予赔偿的话,可以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处理。该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在该案中,法院也指出,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赵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署承诺书的行为后果,其辞职行为确实给该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根据赵蕾未满服务期及该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1万元。

  随后,赵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赔偿

  2016年4月,李元入职北京某汽车公司,签订了截止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的劳动合同。

  在公司按照招聘承诺为其办理落户前,李元签署承诺书,表示自己将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在公司工作。如有违反该承诺,则其认可并愿意承担所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为5万元,按照工作年限进行折算。

  在北京落户后,2018年4月李元辞职,但是表示自己无力支付违约金,将在3年后尽快偿还,但公司不同意。

  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李元支付离职损害赔偿金108885.21元,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全部申请请求。

  随后,该公司将李元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京户口损失赔偿金32503元、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离职损失70237.21元等多项费用。

  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而李元提前辞职,确实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隐性损失。法院认定公司有权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李元赔偿其劳动合同期内尚未履行部分所对应的损失,并对公司关于要求李元支付进京户口损失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公司要求李元支付离职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李元支付公司损失赔偿金3万元,驳回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李元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金晓莲表示,不管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在处理类似的情况时,一定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双方合法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作出承诺或签订落户协议之前,要认真考虑。当户口还被作为特殊资源的时候,落户能够为其带来某些条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落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项特殊的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给劳动者办理落户的时候,提出的劳动者必须要履行某些附加义务,劳动者在承诺之后就应当遵守执行。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落户的附加义务,既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不接受,但是不能在选择接受落户的待遇之后拒绝履行责任,那样将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案件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