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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政策又起波澜:总局明确重大争议

2020-10-12 焦点财税 A- A+

  在拆迁补偿的增值税政策中,始终有一个争议问题,就是收到拆迁补偿款的企业究竟要不要交增值税?这里的补偿可能包括土地方收到的土地补偿,也可能包括收到的建筑物补偿,多年来各地理解各异,非常混乱。

  一、政策缘起

拆迁补偿政策又起波澜:总局明确重大争议

  营改增之前关于拆迁补偿是否缴纳营业税有两个重要的文件:

拆迁补偿政策又起波澜:总局明确重大争议

  营改增之后,主要是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做了延续:

  这实质上是对营业税时代两个文件单独延续,但文字表达更为简练。

  二、实务中的四种补偿情况

  实际操作中这里面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A公司将土地交还政府,政府向A公司支付土地补偿;

  第二种,B公司将土地交还政府,土地上有建筑物,政府向A公司同时支付土地补偿和建筑物补偿;

  第三种,C公司将土地交还政府,土地上的建筑物属于D公司,政府向C公司支付土地补偿,向D公司支付建筑物补偿;

  第四种,某村整体拆迁,集体土地政府收回重新出让给F公司,F公司向村民提供土地补偿和建筑物补偿。

  这四种情况,前三种本质上都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看起来可以适用36号文的免税文件,第四种属于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看起来和上述免税规定不完全相符。我的个人理解村民收到集体土地和建筑物补偿应属于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这里有一个概念必须澄清,就是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免税指的是本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免了;不征税收入是指压根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征。

  三、各地执行中对于建筑物补偿的争议

  对于企业取得的因政府收回土地的建筑物补偿,是否能够享受免税各地一直存在争议,典型的如《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五辑》(具体文件内容不列举,有兴趣可以参考我的另一篇《因政府收回土地取得地面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湖北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土地补偿企业取得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建筑物补偿应当视为不动产转让缴纳增值税。这种认定我个人不能认可,具体理由也在上面提到的以前的文章中有详细分析。但很多地方参考湖北的做法对企业的建筑物补偿强行征增值税。

  四、国税总局终于明确:建筑物补偿免征增值税

  2020年9月,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终于就这个问题做了澄清: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这一条款实质上是对湖北观点的澄清,自此以后,企业因政府收回土地收到的建筑物补偿再也不用担心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

  五、补偿款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什么属于国家建设需要?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政府收回土地给与企业的补偿,基本上都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范围。

  至于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需要正常缴纳,但如果属于政策性搬迁范畴,则可以依照政策性搬迁,不需要当期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整个搬迁作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所得税事项,最长五年内统一计算是否存在搬迁所得。具体可参考国税总局2012年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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