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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必须进行承包地小调整

2020-10-28土地论坛 A- A+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农村由集体生产变成了包产到户,在1997年又对农村土地重新进行了调整,也就是我们说是二轮土地承包,并在2018年底前为农民的承包地进行了确权,也就是我们说的三轮承包。

  从实践来看,在世界所有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国家中,不论是从粮食的总产量还是农民个人的收益,也或者是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压舱石的作用,我们这种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民的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最成功的。正因为如此,为了长期稳定这种承包责任制,给农民吃一个定心丸,土地的承包期限也从二轮2027到期延长到2057年,再延长30年。

  虽然我们刚才说了,在所有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国家中,我们是最成功的一个。但是,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却也出现了一些很现实的矛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政策,在土地承包期内主要坚持“增不舔死不减”的原则,同时根据各村人口变化的实际,对村里承包地可以进行小的调整。但是政策同时又规定,这种小调整必须取得三分之二村民的同意才能进行。由于家庭人口变化以及对土地投入不同等多种原因,这种小调整很难进行。而在大多数的农村,这种小调整就变成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不调整”。

  目前,在农村这种不调整至少造成了一下三方面的矛盾。

  一、人均土地不平等

  从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在没有进行土地调整的情况下,一方面97年以后出生和娶进来的媳妇都没有分到承包地,另一方面那些去世的老人和出嫁女的承包地也没有收回来。

  女儿多的家庭沾光,儿子多的家庭吃亏。几个儿子的家庭成家分户后,媳妇和孩子就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土地。

  二、依法应该收回的没有收回

  像上一种老人去世女儿出嫁这种情况,谁家都有老人机会相对是均等的。同时如果都没有进行土地调整,外嫁女在丈夫家也不会分到土地。

  但是对于那些因上学等原因已经跳出农门,户籍已经不在本村的人,依法应该坚决收回的承包地却没有收回。

  这种情况在农村非常的普遍。

  三、滋生了一定的腐败

  在最初进行土地承包的时候,为了进行土地小调整的需要,各村都预留有一定数量的机动土地。这些机动地连同那些收回的承包地都掌握在村组长的手里。在不进行土地调整的情况下,这些本应该属于集体的土地就变成了某些村组干部个人的承包地。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如果按照2057年的承包期限,各村如果仍然不进行土地调整,这种矛盾肯定会更复杂。

  针对目前农村承包地存在的这三种情况,很有必要制定或者改变相关政策。

  比如小调整要取得村民三分之二同意这一条,虽然本意是要尊重大部分村民的意愿,但是执行起来就很难。首先那些女儿多的家庭和子女因考学跳出农门参加工作的家庭,肯定不同意调整,再加上一些事不关己的家庭,三分之二就从意愿变成了束缚。

  这种土地的小调整应该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鉴于我国目前人口仍然处于上升趋势,收回的承包地可能不够新增人口所需。在小调整的时候,可以按照收回多少承包地,新增人口就平均分配多少承包地,特殊情况下再按照一定比例动用预留的机动地。

  这样才能让农村承包地发挥最大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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