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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将施行,征收程序再次细化

2021-08-03 A- A+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删除16条内容,新增39条内容,修订了27条内容。尤其是第四章第三节的土地征收,由原来的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新增或者修订成为现在的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

  一、细化征收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接下来,《条例》细化了预征收公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条例》规定,预征收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其中土地现状调查还需要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评估结果是征收土地的政要依据。

  二、规范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方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条例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这与之前审批后再签订补偿协议完全不同。

  三、细化处罚标准

  此次《条例》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因此《条例》将违法用地情形的处罚标准再次细化。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原来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为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由原来的处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改为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由原来的罚款金额是开垦费的2倍以下,改为2倍以上5倍以下。其他违法情形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对于近两年违法占地、违法审批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均有提高。

  总体而言,这次《条例》的改变对于征收程序有了重大的影响,原来是审批后签订补偿协议,修改后审批前签订协议,这一改变结合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原则,其实是保障了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因为补偿金额未到位而迟迟收不到补偿款。其次对于补偿协议签订的示范文本也有了规定,避免被征收人再次签订不合法的协议。自2021年9月1日实施后,被征收人要改变原有对征收程序的认知,采用新的条例审查征收行为。对于在征收中对于程序的理解依旧有疑惑的,要及时沟通或者寻求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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