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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下发的拆迁“红头文件”有权拒绝吗

2021-08-05 A- A+

  导读

  征收拆迁过程中,大家都看到政府下发的一些很正式的“红头文件”就普遍认为一定要遵循,没有改变的余地...但其实并不是,一些地方的“红头”文件虽说也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效力,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也有高低,地方出台的“红头”文件有些属于地方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所以,红头文件不等于政策法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如果被拆迁人发现所谓的“红头”文件有违背国家法律、损害公民利益的,有权可以针对性提出异议,可以对红头文件说不!

  征地拆迁中常见的红头文件有哪些?

  (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

  (3)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断水断电通知等。

  提醒注意: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可能不会主动公开涉及拆迁的所有文件,有些需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对此,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阶段性目标文件不具有可诉性,其它的规划许可证、房屋征收环境决定、征收补偿制度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等一般均具有可诉性。只要发现“红头”文件不合理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或复议,被征收拆迁人可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

  如何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提醒注意:行政复议时效是60日内,诉讼时效是6个月内。因此,被征收拆迁人一定把握好复议及诉讼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维权,以免错过维权的机会。

  红头文件不合法有权提出异议吗?

  征收拆迁维权打官司过程中,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法院发现“红头文件”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应当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提醒注意:如果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拆迁人遇到不合理的拆迁“红头”文件时,被征收拆迁人不可以直接起诉该拆迁文件,而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提起附带性审查请求法院审查所依据的该份“拆迁文件”的合法性。

  结语

  提醒广大被征收拆迁人,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红头”文件时要保持冷静,不要轻易妥协,合理的红头文件要遵守,但不合法、不合理、侵犯被征收拆迁人切身利益的就要果断拒绝!征收方以“政策”为由推进拆迁进程,但政策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过程中如果对拆迁 “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不确定时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判断分析,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找到其违法之处,避免利益受损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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