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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硬化土地作晾晒场,被政府强制拆除3年后还能起诉吗?

2021-08-16 A- A+

  案情:

  土地承包大户王某某流转村民400亩土地搞规模种植,收获的大量粮食无法晾晒,于是王某某在自家承包田里硬化了1亩土地作为粮食晾晒场,2017年6月当地镇政府以未得到土地部门批准违法占用可耕地为由将王某某的晾晒场强制拆除,但并未对王某某告知。王某某开始一直信访,并未走法律维权道路,在信访失败后于2020年10月19日向华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华阳市人员法院经审理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依法上诉,下面是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点如何确定

  在拆除王某某的粮食晾晒场时,没有任何机关对王某某进行了告知,王某某也不知道是哪个行政机关拆除了其晾晒场,属于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明确。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应在明确后计算起诉期限。

  行政行为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若不知行政行为主体,则起诉期限应从知道该行政主体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点确定应当以王某某确切知道拆除主体之日起计算

  我们认为涉案粮食晾晒场虽于2017年6月被强制拆除,但起诉期限应自王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内容之日起算。因此王某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了本诉,不存在超期起诉的问题。理由如下:

  1、因镇政府未履行违法建筑的认定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导致王某某不知其晾晒场被何人拆除。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涉案土地并未被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镇政府在拆除晾晒场时未作出任何的告知。其次,镇政府即便决定强制拆除涉案土地上的晾晒场,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王某某作出相应的限期拆除通知、拆除决定,甚至还需要履行一定的催告义务,只有在王某某刚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复议,又不强制拆除的,镇政府才能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因镇政府未将涉案晾晒场认定为违法建设,需要拆除的事实告知王某某,导致王某某事后无法得知其晾晒场具体被谁所拆。

  2、强制拆除行为的内容,应该包括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和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

  如果仅是知道晾晒场被拆除的事实,缺乏明确的行为主体,无法提起诉讼。由于在案涉晾晒场被强制拆除前,王某某没有收到镇政府的任何告知,强制拆除时王某某也不在现场,王某某不知道涉案晾晒场为谁所拆,无法提起诉讼。自涉案晾晒场被拆除之后,王某某一直不知其晾晒场被谁所拆。直到2020年10月21日,镇政府对王某某的信访行为作出行政答复后,王某某才得知其晾晒场系由镇政府强制拆除,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明确,才具有提起诉讼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已在(2019)最高法行申2092号行政裁定书中对“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作出了解释,即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和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只有在对两者均明知的情况下,方能提起诉讼。这与本案的情形一致,应予适用。

  三、本案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从王某某知道或应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本案中,王某某知晓具体行为内容是在2020年10月21日,而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某提起诉讼的期限应该为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0日。王某某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积极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超越起诉期限的问题。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代理人:丁律师

  2021年5月17日

  最终该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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