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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维权”旗号敲诈勒索,这些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0-02-22 A- A+

  假借“打假”、“维权”的名义、通过恶意举报敲诈勒索商家牟利的“职业索赔”现象,今后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

  9月3日,由市场监管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的各界代表、专家认为,国家在3个月的时间里先后两次发文要求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

  今年以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陆续推出遏制“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的综合治理措施;各地法院对一批涉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案件宣判……严厉打击通过敲诈勒索牟利的“职业索赔”行为,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这些行为受到法律严惩

  今年4月,一名90后男子利用广告法限定的绝对化用语“极限词”,对网店卖家进行恶意投诉敲诈勒索,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5月3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一个“以职业打假为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4名成员判处1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职业索赔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

  不久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陶某等三名专门在网上利用“极限词”恶意投诉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研讨会列举的“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包含了多个法院对涉 “职业索赔”案件的判例。这些事件表明,随着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一批打着“维权”、“打假”的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已经受到法律严惩。研讨会列举的“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包含了多个法院对涉 “职业索赔”案件的判例。这些事件表明,随着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一批打着“维权”、“打假”的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已经受到法律严惩。研讨会列举的“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包含了多个法院对涉 “职业索赔”案件的判例。这些事件表明,随着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一批打着“维权”、“打假”的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已经受到法律严惩。研讨会列举的“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包含了多个法院对涉 “职业索赔”案件的判例。这些事件表明,随着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一批打着“维权”、“打假”的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已经受到法律严惩。

  在民事诉讼方面,人民法院也在不断驳回“职业索赔”的不合理诉求。2019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12份终审判决书,事由均为在超市买到低价过期或无生产日期食品后主张1000元赔偿。

  国家明确要求严厉打击“职业索赔”

  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职业索赔”逐渐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一名“职业索赔人”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在深圳针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案件。最后导致160余位执法、司法人员为其服务,耗时575天。在杭州,有“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投诉举报竟多达4280起。

  针对基层出现的这些现象,国家在3个月内两次发布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对“职业索赔”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今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除此之外,上海、东莞、杭州余杭等地陆续出台了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的综合治理举措。深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从立法的角度约束和限制“职业索赔”的投诉举报行为;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推出了对商家的监管容错、免罚政策;杭州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确了恶意举报引发的复议诉讼不纳入政府考核。

  遏制“职业索赔”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职业索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对其进行打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在一些人眼中,“职业索赔”有一定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这完全是个误区!”拥有20年消费维权经验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表示,“职业索赔”现象之所以存在甚至泛滥,很大程度上在于大家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张德志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篇就开宗明义,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一些‘职业索赔人’专门盯着商品瑕疵、批量购买,甚至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利用恶意投诉举报作为自己牟利的手段,显然已经偏离了立法本意和保护消费者的初衷,反而让真正的消费维权问题得不到解决。”张德志表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应当回归法律本身;只有坚定消费者立场,代表消费者的诉求,寻求社会共治,才能让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有精力去真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就如何遏制“职业索赔”的问题,来自天津、浙江、河北、山西等地的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认为应该从立法的层面,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从源头治理。

  “从净化市场秩序的角度,针对电商的‘职业索赔’行为,我看几乎没有任何正面作用。”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办主任吕国威介绍说,“职业索赔”群体的“吃相”非常难看,已经从过去敲诈威胁商家发展到了威胁执法人员。

  “‘职业索赔’是一种社会现象,治理也是任务艰巨。”吕国威建议,除了推动相关法律条款的修订完善,也需要社会各界对 “职业索赔”行为有更加统一明确的认识,为政策“落地”提供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创新性制度设计。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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