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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2020-03-02 A- A+

  【案情简述】

  2006年,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所属车辆与被告人王某乘坐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王某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事发后,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就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王某在金坛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做头颅核磁共振检查时,由于医生未予说明,导致王某戴着手表进行了检查。后来又查出,王某左侧神经受损。权威部门出具医疗鉴定,虽未认定王某左侧神经受损与做核磁共振有关,但认为医院在治疗上存在过错。

  为此,王某曾继续在该院治疗,并认为由此导致的损失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后,王某先后向医院和车祸肇事方索赔,均遭拒绝。之后,王某与家人到交通局协商要求看病,到政府向领导反映情况。2008年1月10日,王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拘。同年2月4日,王某被逮捕。2008年6月2日,金坛法院判决王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上诉至常州中院。2008年7月3日,常州中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王某获假释。2014年3月,他向常州中院递交申诉状,同年4月,常州中院对王某申诉同意立案,但常州中院最终还是驳回了王某的申诉。此后,王某又向江苏高院提起申诉,江苏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辩护核心】

  医疗事故,致身体左侧神经受损;讨要赔偿,却被冠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自我维权,却遭受五年有期徒刑。从2006年当事人遭遇车祸,到2008年被江苏金坛法院判犯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获刑五年,以及随后的上诉、入狱、假释、申诉,本案前后共历时10年。张志华律师在申诉阶段介入本案,在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应属冤案,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事实认定错误。(1)“纠集多人”的事实认定错误。与王根宝一同前往政府的是其老婆和姐姐,前往的目的是陪同,一来有个照应,二来帮助表达。根本不需要“纠集”,也不属“纠集”;(2)“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事实认定错误。全案证据中没有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证明其工作收到了严重影响;(3)“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系子虚乌有。全案仅有四位执勤人员收到轻微伤且三人病历涉嫌造假,根本无严重损失。

  2、适用法律错误。此罪的性质是聚众共同犯罪,同行的另外两人无罪,王某自然无法单独完成此罪,所以王某不构成此罪。

  【辩护词节选】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等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王某等人三次到市政府,均没有冲入到政府办公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没有被迫中断或者停止。

  上诉人王某到市政府、交通局请领导协调解决问题,事出有因,要求正当。虽行为稍有过激,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没有社会危害性,未触犯刑法罪名。对其定罪处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司法活动不应当因领导干预受到影响。

  【裁判结果】

  认定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当庭宣判申诉人无罪。

  【随笔】

  “无罪”的确难,改判无罪更难,申诉无罪难上加难,但对于刑辩律师而言,不能因难却步。坚定信念、坚持观点、坚守底线,公正的判决就会离你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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