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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牢狱,38年2465次申诉挽回无罪之名,国家赔偿又等了13年,安徽86岁老人还在等待

2020-03-30 A- A+

  86岁了,王忠志还在等待法院赔笔钱,这个愿望从13年前就有了,却一直没能实现。

  为此,王忠志申诉了200多次,又经历数场官司,但各级法院都认定不予支持。执拗的王忠志,只能像尊粗糙的雕塑一样,在安徽宿州砀山县的乡村消耗余生。

  13年的春秋,只是一段故事的续集。曾经,他一度有机会考入名校,改变命运。他最美好的回忆是上个世纪50年代,作为当地为数不多的中学生之一,当年高考后,王忠志在报志愿时只填写了清华大学。

  等待录取结果期间,他被非法关押。从此,命运犹如看不清的黑洞,看不到太多光亮。王忠志含冤入狱12载,然后用38年、2465次申诉,才给自己挽回无罪之名。

  60多年来,王忠志再也没有过好日子。虽然贫困潦倒,但他多年来自费订阅像《南方周末》这样的报纸,获取信息,保持信念。时间像一条没有尽头的路,王忠志像个找不到路标的流浪者,他还在等待应得的那份赔偿。报考清华等待录取过程中,被绑走入罪

  和大多北方村庄一样,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村没什么特色,单调乏味的村宅,不容易让人记住。王忠志曾和老伴在村边一个小屋居住了很久,他们在周围种下果木换钱,日子紧紧巴巴。

  2019年,老伴离世后,他一人搬到镇上的敬老院,每月1000元的费用由4个儿子平摊。他常常在敬老院孤独的日子里回想年轻岁月,如果当时不发生变故,他现在或许能有一份体面的退休金度日,可命运太难捉摸了。

  王忠志出生于1934年,为了躲避动乱,一家人颠沛流离,但父母仍坚持供儿子读书,希望他以后能出人头地,取名之意也是"忠诚、有志气"。

  一家子艰难度日,王忠志刻苦学习。新中国成立后,20岁出头时,他考上离家120公里外的江苏徐州二中(砀山县当时属于江苏徐州专区,1955年划入安徽宿县专区)。这所学校的前身,系明、清时期徐州最高学府——徐州府学宫(文庙), 1938年改为徐州市立中学,1948年12月徐州解放后成立徐州市第二中学。

  能到这里读书,王忠志格外荣耀,高中期间每月还能领到5元钱。1957年,他以优异成绩毕业,高考分数名列前茅,两个志愿都填了清华大学。

  史料记载,1952年新中国首次高考后,1957年是最难、最严格,也是招生最少的一届,全国才招10.6万人。

  老师告诉王忠志应该能录取,因为他除了成绩好以外,家庭成分是"佃农",比贫农还要穷。王忠志是当时宿州地区唯一佃农出身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填报完志愿后,王忠志带着12元钱和75斤粮票回到砀山,这是国家当年给予学子们的特殊待遇。谁也没想到,这颗未来之星,从此命运剧变。

  据王忠志回忆,在等待录取通知的一个下午,他正在家中看书,社里民兵通知其去开团代会,一同前往的还有生产队队长。两人是步行去的,没等进入会场,一帮人冲出来开始殴打王忠志,然后将他五花大绑,强制跪在两块砖头上。

  他并不认识这些人,也不知道犯了什么错,只隐约听到"让你不服从管理"的喊叫。到了晚上,王忠志被两人押往砀山县看守所。绳子捆绑得太紧,由于疼痛,一路上几度晕厥。

  天色虽然暗了下来,但王忠志被沿街押送时,还是有很多村民看到。一个押送人员说:"知道你没罪,先给你松绑吧。"

  想了一个下午的王忠志还是感觉诧异,自己在外读书多年,几乎与村里无交集。思来想去,只有两件事可能得罪了社长。第一次,王忠志还上初中,社长想把女儿嫁给他,他拒绝了;第二次,社长让其留在村里当会计,他又拒绝了。除此之外,王忠志再也想不到其他理由。

  那时,他已经结婚。被带走当天,王忠志的女儿才出生28天。之后,他再没见过妻女,也不知道清华大学有没有录取自己。

  被送到看守所后,由于胳膊被捆绑受伤,管教不想收王忠志,有关人员多次沟通后,他才被关押起来。

  最初几天,作为学生的他感觉受到侮辱,便绝食抗议,最后,想明白了,得保存体力回家。但没人告诉他犯了什么罪。十几天后,检察院来人提审王忠志时问道:"你们是不是组织过一支青年救国军?"

  对于这个名称,王忠志完全陌生。他还被告知同村另有5名同伙也被关了进来。可王忠志坚决否认。僵持了3个多月,检察院提审人员说:"想你爹娘吗?如果想出去,就承认偷了人家的羊。"

  这被王忠志认为是斯文扫地,再次拒绝。熬到10个月时,他收到公审通知书。公审是在看守所进行的,既没辩护机会,也没证人证据。

  1958年,砀山县人民法院用一张未打印满的A4纸,宣告了6个人是"反革命"。理由是:以王忠志为首的"'中国青年救国军'计划买药毒死社长朱子文、生产队长翟永法,用大针放到牲口槽内致死牲口,企图夺取我领导权。"据此,法院判处王忠志有期徒刑六年,其余5人被判两年至四年不等刑期。

  1954年10月,新中国的刑法典才正式起草。1957年,王忠志被关进看守所时,刑法典草案第22稿刚出炉。从这年夏天开始,法律界首先受到冲击,当时提出的"无罪推定"和"犯罪构成"理论遭猛烈批判。刑法学家高铭暄回忆说,当时法院判案,如罪行不涉及三个《条例》(1951年《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判决书上就直接填写判决结果、罪名和量刑,没有任何援引的法律依据。

  王忠志被判刑后,被安排在政法机械厂劳动改造,担任会计。那时对关押人员管理并不规范,他还能外出采购物品,在一定条件下享受自由,但不能回家。

  这期间,他开始写申诉信自救,迟迟没结果后,他竟想到去北京反映情况。1958年11月27日晚,趁外出机会,王忠志在砀山火车站花12元钱买了一张前往北京的火车票。到北京后,王忠志一路打听,见到一位领导后泣不成声。听完介绍,这位领导当着面一级一级打电话,让安徽方面赶紧过来。

  两天后的11月29日中午,砀山法院来了两名工作人员,说案件弄错了,要接王忠志回去上学。回到老家后,他不仅没获自由,反而在1958年12月被加刑四年,罪名为"犯劳改逃跑罪"。自此,两项罪名刑期共为十年。

  王忠志没有放弃,坚持申诉,但没得到任何回复。他被取消了会计岗位,被送到矿山接受劳动改造。到1967年,按说应该刑满释放了,但当时中国正处在动乱特殊时期,他的释放手续没人办理,劳改又被延长了两年,理由是:"生产队不让回去"。直到被关押十二年后,王忠志才恢复自由。 瞒着家人去申诉,38年才等来无罪判决

  王忠志1969年8月回到家中时已35岁。迎接他的,除了坍塌的房子和失踪的妻女外,还有父亲过世的消息以及哭瞎眼睛的母亲。在乡亲眼中,他是个劳改释放分子。

  砀山呆不下去了,他和母亲逃到30多公里外的河南省夏邑县,这里没人知道他的"黑历史"。他在夏邑县一住就是10多年。这期间,他没有回过一次老家,但一直往安徽省寄申诉信。

  在夏邑,凭着劳改期间学习的园艺技术,他在当地小有名气,并组建了新的家庭。但家人并不知道他过去的遭遇,也不知道他常年在申诉。

  多年间,每写一次申诉,他都会在本子或日历簿上记录下来,那些记号只有他自己能看懂。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的法制恢复重建。1979年7月,刑法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王忠志的申诉也迎来转机。1979年7月,砀山法院撤销了对其关于"反革命"的判决,理由是,认定事实均不能成立。但对王忠志"逃跑罪"的4年刑期和劳改延长的2年,均没撤销。

  王忠志认为,他"逃跑"去申诉,是因为前面那个判决,这个行为是有前置逻辑的。现在这个平反,相当于只平了一半,他不服,继续申诉。

  后来,王忠志带着家人从河南回到安徽老家务农,境况并不好。4个儿子均以打工为生,老二原本考上了大学,由于家庭贫困放弃了学业。

  回到老家后,王忠志农闲时经常往返于砀山、宿州与合肥,为申诉几乎跑遍了所有能跑的部门。那些年,他住过车站、涵洞、桥底,有时靠乞讨填饱肚子,但从不向路人要一分钱,也很少因为申诉的问题没得到解决而与人争吵。

  而对家人,王忠志一直瞒着这些事情,他不想把旧伤痛带给新家庭。每次外出,他都说去做园艺了。

  这条申诉路太漫长了,王忠志一天天变老。2000年,他66岁了,终于将事情说了出来,全家人一时凝噎,不知怎么安慰他。王忠志说,之所以坚持,就是要讨个尊严。

  2003年,王忠志快70岁时,申诉还没成功。平冤心情愈加强烈的他,不想将屈辱带进坟墓。

  可案件过去太久了,法院的法官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知怎么处理。王忠志便自学法律,并到处找寻涉及类似案件处理的文件。

  后来,他找到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0年发布的《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内容一共五条,王忠志的情况完全符合。

  拿着自己打印的这份通知文件,王忠志去找法院。2007年1月11日,砀山法院下达判决,宣告王忠志无罪,并撤销了"逃跑罪"。判决书中写道:"王忠志因错误判决而去北京申诉,亦不构成犯罪。"

  这一年,王忠志73岁。在自己的本子和日历簿上,他清楚地记着从1969年到2007年,自己共申诉了2465次,总计奔波了7.5万公里路程。

  王忠志很高兴,他说庆幸自己被折磨了12年,但身体还硬朗,等到了完全平反这一天。从1969年释放,到2007年两项罪名撤销,王忠志花了38年时间。他最满意的是,法院将他的行为定为申诉,而非上访。

  如今,年过八旬的他,眼不花,耳不聋,食量也可以,而当初陷害他的人,已陆续去世。 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86岁了还在等待

  2007年被完全宣告无罪后,王忠志开始向砀山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认为,自己被错误关押12年,总得有人担责。

  很快,砀山县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认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2007年4月,王忠志又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月,申请再次被驳回。

  2007年10月,他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但直到2015年2月,该院驳回申诉的结果才下来。对于8年多未给王忠志明确答复,安徽高院表示"确有不当"。

  家境贫困的王忠志在2010年接受过当地政府给的3万元救济。拿了这笔钱,他继续申诉后,让当地有关部门非常不满。

  被安徽高院驳回后,王忠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在2016年2月也作出驳回的通知书。理由是,《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起才实施,该申请的事项"应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于是,2017年1月,王忠志又向宿州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作出赔偿,但再被驳回。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

  这份决定书也表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以前有关规定处理。但所谓"按以前有关规定处理",到底该怎么处理,该院没有明确。

  随后,王忠志继续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并委托国内知名法学教授徐昕代理此案。2018年12月,安徽省高院再次驳回该申诉,认为王忠志是重复申请,不应得到支持,宿州市中院的决定并无不当。

  自此,王忠志的国家赔偿申请,再无进展。而其自己计算后要求赔付的金额,合计540余万元。进入2019年后,王忠志还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赔偿监督申请,均未有结果。

  徐昕教授认为,该案实体上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不等于程序上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驳回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正确的做法是,程序上受理案件;实体上'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那么,以前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徐昕教授说,最高法有一份关于对"文革"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该《通知》第5条规定:"对于错判案件改判后的善后工作,可参照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第9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第96号文件"全称为《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该文件特别指出,对那个时期遭遇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原来没有工作的,回原居住地后,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生活有困难的,应酌情给予救济……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组织、人事、劳动、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不是法院能够办得到的,需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解决。"所以,该文件提出,"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制定解决善后问题的具体办法,督促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徐昕教授认为,这份文件规定得很清楚,就王忠志案,可以参照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但有个问题是,以前的规定并未明确赔偿责任人,所以,多年下来,王忠志的申请走《国家赔偿法》程序,进入死局。

  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蒋成律师认为,即使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也应明确告知王忠志此案的国家赔偿单位,再由该单位与其协商或诉讼来解决问题,毕竟有罪、无罪判决都是法院作出的,仅仅以《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为由,不仅错误,也是不负责任的。

  实际上,在公开资料中,类似的国家赔偿案例几乎没有。只有个江苏盐城的"耿万喜案"较为接近。

  1986年,耿万喜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5年。2018年6月,他被宣告无罪,此后,他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64万余元,被驳回。 法院的理由也是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耿万喜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其申请。

  不过据《新京报》报道,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在该案调解过程中,一度提出参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标准落实赔偿,但耿万喜未接受该方案,调解未达成协议。

  在王忠志看来,江苏省高院好歹有个态度,而他的申诉,连这样的机会也没有。

  从入狱到平反再到国家赔偿申诉,王忠志在这条路上走了63年,"我86岁了,不知道还能等多久。"王忠志喃喃自语。

  随着年龄增大,王忠志的梦也多了起来,而他对其中一个梦的细节一直记忆深刻。梦中,他在大学校园的实验室里摆弄着五颜六色的试剂瓶,他和几位同学都穿着白大褂,脸上有一种笃定和自信。但实验还没结束时,他就被突然闯入的人员带走,众人惊慌失措。然后,梦就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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