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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重大!关于正当防卫,最高检出指导性案例了

2020-03-30 A- A+

  浙江在线12月2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黄宏)大约一个月前,已阅君聊过一个话题:指导性案例。

  不过当时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今天已阅君要聊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共4个,全是关于正当防卫的。

  这个话题,今年早些时候,在昆山反杀案时,曾被热烈地讨论过。从刚开始时为于海明担心,到他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时大家的欢呼,不少人应该有亲身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4个指导性案例,讲了哪些内容?又会对未来产生什么影响?已阅君今天要来聊聊这事。

  昆山反杀案入选!

  先从最高检昨天公布的4个案例聊起。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2016年,一名姓陈的中学生在一个女孩子的网络空间里留了言,被这个女孩的男友看到了,他怒火上冲,立即招人,把这名中学生打了一顿。

  几天后,这名陈的中学生从学校门口走出,那女孩的男友带了几个人,一路尾随,然后围殴他,有人拿石块,有人拿钢管,有人用膝盖顶胸口,有人勒脖子……这个中学生身上正好带了把水果刀,情急之下乱挥乱刺,三个打他的人被刺成重伤。

  结果是:检察机关认为,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个案例也发生在2016年,是有对夫妻分居并且闹离婚,妻子已经搬回娘家住了,丈夫一方不同意离婚,经常去老丈人家吵闹。当年5月8日,这名丈夫先去闹了一番,被人劝走,过了一个多小时后,他又去闹了,爬上围墙,还用扔瓦片砸老丈人。老丈人从家里拿了把宰羊刀出来,当这个女婿跳进院子里,和他撕扯时,老丈人立即拔刀相刺,结果导致这个女婿急性大失血死亡。

  结果是:检察机关认为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事出有因,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个案例就是大家熟悉的昆山反杀案。

  当时的电视画面

  第四个案例发生在2015年6月,一家足浴店和一个养生会所起纠纷。浴店股东沈某纠集本店员工雷某、柴某等4人,手里拿着棒球棍、匕首,去了养生会所。沈某先进去找茬,然后打起来,等在门外的足浴店员工一哄而入,到处打人。

  雷某手拿匕首,刺中一名姓侯的人大腿两次,正巧有个人的棒球棍落地,这个姓侯的人捡起棒球棍挥打,打中雷某头部,雷某最后因为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第四件事发生在杭州,最后检察机关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就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这四个指导性案例,将会对未来类似的案件起到什么影响?

  指导性案例,究竟是什么?

  要明白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意味着什么,就必须说一下什么是指导性案例。

  这就先要说一个名词:司法解释。

  在中国,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有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为非正式的司法解释,如果直白一点,就是介于法律和非法律之间的“准法律”。

  既然性质是“准法律”,想必大家就明白这四个指导性案例,对未来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案件,究竟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力了。

  一般法律工具用书中,常会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合编

  简单来说,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用案例的形式,为未来类似的案件作了详细的解释,可以直接作为依据,来进行应用。

  简单来说,这4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有这么几个作用: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范”这两个字,是具有强制性的。

  所以,这4个案例绝不是日常公检法机关对外发布有些案子的详情那么简单,而是用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划清楚了在什么界限内,什么行为才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个意义就相当不一般。

  对正当防卫,最高检划了哪几条线?

  既然明白指导性案例有多重要,那么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怎么划红线的。

  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当有意思,在详细案例之前,有个部分名字叫“要旨”,而这部分其实就是为正当防卫划的线。

  第一个案例的“要旨”部分是这么说的:“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判断正当防卫的标准,不看损害后果,只看防卫措施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只要没超过,就不是防卫过当,就不用负刑事责任。

  毕竟不是武林高手,也不是医学专家,怎么能知道在防卫时,回击能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再说,在那种紧急时刻,就算医学专家、武林高手,只怕脑袋唯一想的,恐怕也只是自保吧。

  第二个案例的要旨部分是这么说的:“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个案例确实也是如此,跳进院子的女婿赤手空拳,也还只是撕扯,老丈人却已经准备好了宰羊刀,当胸就给他一刀。不是不可以防卫,而是防卫的强度不能太过头。但如果遭到殴打或者住宅被侵入,就算防卫过当了,也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个案例,也就是昆山的那个案例,要旨部分是说“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普通人来说,只要有人操起刀,并且开始攻击,不管对方的真实意图是不是想伤人性命,都可以展开“特殊防卫”,这个问题今年前段时间大家都讨论过了,“特殊防卫”致死致伤,开展防卫的人不用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个指导性案例也专门提了这么一句:“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第四个案例的“要旨”是:“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也是关于“特殊防卫”的,要旨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是专门针对黑社会组织的。

  已阅君前面已经聊过,指导性案例具有“准法律”的性质,这4个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说明: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因为“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

  现在这4个指导性案例已经出了,对正当防卫,大家应该心有底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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