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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何不能继承遗产?

2018-03-09 A- A+

  “户口簿上清清楚楚地写着我是长子,我有权继承遗产。”64岁的王潇向法官解释自己是王刚和李玫的长子,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而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王潇的起诉,这是怎么回事?

  案 情

  1961年,王刚与李玫在乌鲁木齐市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78年9月,二人收养一女王虹。

  1975年,21岁的王潇从山东来到乌鲁木齐谋发展,因户口问题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于是,他想到了在乌市落户的叔叔王刚。

  同年1月8日,王潇将其户口从山东省郓城县迁入王刚名下,并以长子名义落户。

  两年后,找到工作的王潇将其户口从王刚名下迁出。

  2015年,李玫和王刚相继去世,王虹继承了他们的全部遗产。

  王潇多次找王虹协商分割王刚的遗产,但遭到王虹的拒绝。

  2017年8月25日,王潇以王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对被继承人李玫和王刚的遗产、存款及丧葬费、抚恤金等进行分割。

  王刚与李玫生前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共同出具证明,证明王刚与李玫生前只育有一女,即王虹。

  拉 理

  乌鲁木齐市民金淼认为,王潇以长子名义落户在王刚名下,系被继承人王刚与李玫的“过继”子女,他应该合法继承遗产。

  “虽然户口簿上显示王潇是王刚与李玫的长子,但事实上只是王潇利用叔叔的城市户口身份找个好工作,王潇与王刚、李玫既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是收养关系。”网友旦旦认为,王潇不应当继承王刚、李玫的遗产。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规定来确定适格原告和被告。原告王潇认为其与被继承人王刚与李玫系“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关系,故应该对被继承人王刚与李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原告提交的户口底卡仅能证明王潇于1975年1月8日将其户口从山东省郓城县迁入王刚名下,并以父子名义落户,但王潇并未举证证明其与王刚及李玫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同时,法院调查核实,王刚与李玫生前除收养王虹之外,再无收养或过继过其他子女。庭审中,王潇认为其过继到王刚名下的时间为其户口从山东省郓城县迁至王刚名下的时间,即1975年1月8日。依据法院委托王潇原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公安局调查,王潇系1954年出生,故其户口迁至王刚名下时已成年,不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潇继承遗产的主体不适格。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王潇的起诉。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提 示

  “过继”子女,是属于领养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应到民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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