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为重大财产,非因日常生活之需要而出售房屋,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一方擅自出售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除非共有人追认,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故购买夫妻共有房屋,应当征得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双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就是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有些时候,卖房者还谎称未婚,这样购房者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卖房者有完全处分权利,所以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买方对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是明知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购买这样的“问题房”还是容易引发纠纷的,但是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建议大家还是做好前期调查工作,避免买到这样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