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的继承有没有法律依据?有!
农村农房的继承没什么疑问,土地承包权能不能继承,有些朋友有疑问!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继承法继承,有法律依据!
二、农村土地被收回只有两种情况,还是有偿!
现实中,只有三种情况农村承包地会被收回!
(1)绝户,实在找不到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
(2)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全部成为非农户口的
(3)土地抛荒超过两年的(《土地管理法》有提及,但《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呼应!)
农地圈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收回,也不是无偿的,是有偿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指出: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不是说户口不在农村,土地就要收回去!
很多人以为户口不在农村了,土地就要收回去。现实中也有村庄这么干!
但法律并不是这么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农地圈备注:就是说,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含县),土地不能收回!只有当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地级市及以上),农村的土地才要收回,并且不是无偿收回,要有补偿!
当然了,即使是这一条,也有可能在新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修改甚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