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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由此可知,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情形有两种:第一,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第二,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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