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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在历经5种土地流转方式之后被征收的,怎样分配农村征地补偿?

2019-08-12 A- A+

承包地在经过五种流转形式以后被征收的,如何分配征地补偿?

       一、案例
       某村有一个90几岁的李老汉,生育有5个孩子,现都已经成年且独自居住。2010年的时候,李老大承包的5亩土地现已转包给村里面的刘老二使用;李老二承包的6亩土地出租给村里面的赵老三使用;李老三承包的4亩土地和村里面的陈老四互换;李老四由于身体不好,将'自己承包的3亩土地转让给了村里面的王老五;吴老五是五个兄弟中脑子最灵活的,他将自己承包的7亩土地入股参与了该村刚成立的股份合作社。2012年,该地以建造某大中型工程项目,决定对该村的绝大多数土地开展征收,上述5种承包地土地流转方式涉及到的人员,应怎样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
       二、北京农权律师解释
       第一类归属于承包地违法分包,指的是承包方将全部或是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约定一个期限转入相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流转方式。因为承包地被转包后,原先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沒有变更,原土地承包单位继续执行着土地承包合同要求的支配权和责任。因而,李老大能够分到农用地补偿款,刘老二则不可以。
       第二类归属于承包地的租赁,指的是承包方将全部所有或是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因为租赁之后原承包地的承包关系并沒有转变,原承包单位继续执行着原土地承包合同要求的权利与义务。因而,李老二依然是其农田的承包经营权人,而赵老三仅仅根据租用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因此李老二能够分到农用地补偿款,赵老三则不可以。
       第三类属于承包地的互换,指的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生产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上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因此,李老三原来承包地的耕地补偿费将由陈老四获得。
       第四类属于承包地的转让,指的是承包方申请,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过这种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原有农户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王老五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李老四则不能。
       第五类是承包地的入股投资,指的是推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单位为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自愿地联合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量化入股,从而组成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根据在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在这类方式下,原来的承包关联都不产生变动,上述的有限公司或是农业合作社并沒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沒有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的实际效果。因而李老五能够 得到农用地补偿款,而有限公司或农业合作社则不可以。
       以上是关于不同方式的农村土地流转,产生征收土地时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希望土地使用权人遇到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形时谨慎选择,以防征收土地时由于补偿款的发放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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