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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诉讼法》执行后,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不同?

2019-08-15 A- A+
         2015年5月1日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执行至今,相比旧的《行政诉讼法》而言,对被拆迁人实际意义最大的就是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了,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提起以下起诉:(十一)认为行政单位不依法执行、未依照约定执行或是违反规定变更、解除政府部门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换句话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
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不同?


          什么叫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是指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时间、用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拆迁费、临时性安置费或是周转用房、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签订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执行补偿协议承诺约定的,另一方能够依法提起诉讼。那是民事诉讼還是行政诉讼呢?在新的《行政诉讼法》执行之前,是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来解决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但由于一方面,房屋拆迁存在的行政强制性和期限性,并且《条例》要求拆迁人是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使得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相对于拆迁人而言处在一个弱势地位;与此同时,土地和房子在征收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的行政程序和行政主体及有关的行政法律关系,需要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因而,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单位不依法执行、未依照承诺执行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协议书的,列入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范畴。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不是可适用《合同法》?
         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彼此应依照协议书的承诺执行,不可随便违约。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能够撤消或是变更:
        1. 重大误解:由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变更或是撤消。
        2. 显失公平:假如在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任意一方都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变更或是撤消。
        3. 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正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书,受损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是撤消。
        凡通过胁迫手段订立的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若虽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但由于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撤销、变更该协议。
 
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不同?


          拆迁补偿协议签署以后,是不是还可以维权?
         “我的房屋早已被拆了,补偿协议也签署了,可是如果你感觉房屋拆迁补偿不科学不合理,可以维权吗”。在平常的咨询中,常常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現这种情况通常有下列几类原因:一是父母在老家,年轻人在外打工,老家的房屋拆迁,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老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子女发现拆迁补偿不合理之后,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二是当初房屋面临拆迁,不以为然,一味地相信政策,和拆迁人的口头承诺,签了协议之后,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拆迁法律知识,发现自己的补偿极不合理;三是并非出于自愿,被迫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即使房子被拆,依然要维权。在            这几类情况下,北京农权拆迁律师可以明确的告诉大伙儿,即使是房子被拆了,拆迁补偿协议也签了,也还是可以维权的,只是维权的难度比较大,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下面,北京农权拆迁律师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维权成功的案例。
       【例一】
         2013年10月,家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的孙先生,其房子遭遇征收,应拆迁工作人员的要求,孙先生一个人在家里等候拆迁工作人员上门谈判,夜里8点左右,大门口敲开,拆迁工作人员来啦。殊不知,让孙先生沒有想起的是,大门口突然闯进了十多个拆迁工作人员,并且之后也有其他的拆迁工作人员相继进来,面对十多个拆迁工作人员,让孙先生突然感到势单力孤,这些人起先同孙先生沟通还算正常,之后就变为了威协,甚至要打孙先生,迫使孙先生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放话威协“假如不签,今日就装进到麻袋里丢到河里去!”孙先生无奈,十分屈辱地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例二】
        2015年1月31日黄昏,同样是遭遇房屋征收的扬州市广陵区的佘先生开车截着老婆回家,行车至离家还有一段距离的地方的时候,忽然一辆红色小车出現将其逼停,佘先生本想下车查看到底发生什么事了,忽然从车里出来六七个人,强制摁住佘先生半开的车窗子,迫使佘先生下车,口中还辱骂着问是怎么开车的,佘先生见状赶紧不断地和她们致歉,没想到有人居然将手伸进汽车,强制开启中控,用爆力将佘先生拽到车窗外,对其拳脚相加,佘先生问她们到底这是发生什么事儿,她们咬牙切齿的答道:“别说话!再說話还有你的苦头吃!”之后,同样迫使他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例三】
         赵女士的房屋在2010年面临拆迁,在拆迁部门的诱导下,其母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款,房屋随后被拆除。赵女士得知后,发现这次拆迁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时间是2004年,有效期仅为一年,而在2010年的拆迁中,却仍作为拆迁的文件依据,且颁布时也缺少作为许可依据的建设用地立项文件。
         前2个案例中的被拆迁方都是由于在被威胁、逼迫的情况下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依据《合同法》的要求,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第3个案例的,拆迁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显著的违反规定地方,这些情况在北京农权拆迁律师的帮助下都有成功维权的经验,帮助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在微弱的光芒的指引下,走向最终的胜利。
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拆迁补偿协议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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