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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明显提升,几大措施规范农村拆迁!

2019-09-18 A- A+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式。会议以163票赞同、1票反对、3票放弃,表决权根据了有关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改决策全文,旧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针对保障农户利益意义重大,农户增加了什么权利?这种权利是怎样获得保障的!
       征地拆迁补偿明显提升
       土地不但是农户的財富,也是农户的命根,是农户不可或缺的本质所属!

       首先是补偿范围的扩大:
       现行标准法律法规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范畴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一共四项。
       新《土地管理法》将补偿范畴扩大为六项,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5、青苗补偿费用;6、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次是,补偿标准的健全:
       1、“无补偿、无征收标准”;2、“先补偿后拆迁、定居标准有改进的标准”;3、“重视农户意向选择补偿方法标准”;4、“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户原来生活水准不降低、长久生活有保障标准”,几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写到了新法律法规。
       这四项原则本来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新《土地管理法》不仅是将其简单的提炼并综合到了一起,更是让各项原则之间相互补充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保护被拆迁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体系。

       最终是,片区综合地价提高:
       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征收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制订发布区片综合性房价明确。制订区片综合性房价理应充分考虑土地原主要用途、土壤资源标准、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给与需求、人口及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准等要素,并最少每3年调节或是重新公布一次。”
       综合性房价的参照要素增加,促使房价制订更为公平公正也更为科学,区片综合性房价的调节頻率由5年一次,提高到3年一次,合理保障了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利。
       别再拿“公共利益”唬弄农户
       连宪法都要求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征收土地,但什么叫公共利益?一直以来沒有哪部 法律法规得出明确的表述。

 

       征地拆迁领域的公共利益,曾由国务院590号令给出了一个较为具体的解释,但长期以来只限定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如今,这6项公共利益的范围,被修改完善,总结进了新的《土地管理法》,它们分别是:
       “1、国防和外交关系需要商业用地;2、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的电力能源、交通出行、水利工程、通讯、邮政快递等基础建设需要商业用地的;3、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的高新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艺术、环境卫生、体育文化、生态环境保护和資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小区综合性服务项目、社会保障制度、市政工程公共、优抚按置、先烈保护等公用事业需要商业用地的;4、由政府部门机构执行的精准脱贫拆迁、保障性住房危房改造基本建设需要商业用地的;5、在土地资源利用整体规划明确的城区土地范围之内,经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准许由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机构执行的一片开发设计基本建设需要商业用地的;6法律法规为公共利益需要能够征收农户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别的情况。”
       公共利益的确立,能够合理规范农村征地拆迁个人行为。也让农户在应对违反规定农村征地拆迁决策中,拥有超强的法律维权专用工具。
       知情权历史性突破
       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办理农村土地征收的,理应进行拟农村土地征收现况调研和社会发展平稳风险评价,并将征收范畴、土地现况、征收目地、补偿规范、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部等在拟农村土地征收所属的乡(镇)和村、村委会范围之内公示最少三十日,听取意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机构以及组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征地公告在之前的规范文件中并未规定至少30天的公告期,也未赋予公民提起听证的权利,此项修改是被拆迁人知情权保障的历史性突破。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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