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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中违法建筑怎样得到补偿?

2019-10-10 A- A+

       在征收房屋的全过程中有个比较广泛的怪异状况,一征收就通常要查办违法建筑,不征收仿佛就沒有违法建筑。实践活动中,在征收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发现无证房屋就说是违法建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组织人员进行强拆。这种做法对不对呢,显然是不对的。


       从法律法规上讲,认定和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历经严苛的法定条件,这种程序流程是如何进行的呢?在这种程序流程中被惩罚的人又理应留意什么事宜?首先,人们需要明确什么叫“违法建筑”: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及种类
      (一)界定
       违法建筑在法律法规上沒有1个明确的界定,通常情况下,就是指违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没经所辖单位准许,私自构建或工程建筑的房屋建筑、建筑物和设施。
       实践活动中,违法建筑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类存在方式:
      (1)未申请办理或申请办理未得到准许,仍未获得土地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而建成的房屋建筑;
      (2)擅自改变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房屋建筑;
      (3)擅自改变性质建成的房屋建筑;
      (4)临时性工程建筑建设后超出有效期限未拆除变成永久工程建筑的房屋建筑;
      (5)根据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机构骗领许可证书而建成的房屋建筑;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
      (二)种类
       1、历史遗留下的违法建筑
       这种违法建筑修建時间都较为悠久,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子修建时仍未规定获得整体规划批准等材料,在新的相关法律规定颁布后,行政机关也未组织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明等材料,因此就出現了很大一批历史遗留性的违法建筑。
       2、政府部门默认的违法建筑
       这就是指当事人修建时违背那时候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是政府部门拒不履行履行有关岗位职责,始终沒有解决保留下来的工程建筑。
       3、突击建造的违法建筑
       这就是指征收房屋范围明确后,一些被征收人为了努力实现大量的补偿,突袭盖房,或是在原来工程建筑上擅自改建、改造的房屋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产生缘故
       1、城乡规划不到位,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房子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而在这种供需不平衡的状态下,政府规划部门又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导致一大批违法建筑的出现。 
       2、行政监管不到位,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职权不明,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 
       3、法律规定不到位,针对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滞后、执法不当、追责乏力的问题,实践中的违法建筑得不到有效处理。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和解决原则
       1、尊重财产权原则
       从违法建筑的自然特性上而言,它依然是大家资金投入人力、物力修建的居住场所,只能首先承认并认清违法建筑之上存在财产权这一前提,才能够对于违法建筑明确提出稳妥的解决方法。
       2、遵循法治原则
       在认定和解决违法建筑时,遵守法治意味着要遵守以下两大法理原则:一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信赖保护原则。
       3、区别对待原则
       征收房屋时会碰到多种类型的违法建筑,这种违法建筑的产生缘故不尽相同,假如对全部违法建筑都采用“走过场”的解决方式 ,显而易见是不科学的。只能对于不同工程建筑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对策,宽严相济,才能够充足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流程
       1、调研
       在认定违法建筑前,有关部门务必依规就未备案房子的工程建筑時间、详细地址、主要用途、总面积、构造、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全方位、客观、公平的调研。
       2、告知
       主管机构在做出认定违法建筑的决定以前,理应告知当事人,并依规向当事人送到《认定决定告知书》。
       3、决定
       依据核查的結果,由有关部门做出书面形式依据并制做行政部门认定书,行政部门认定书理应注明违反规定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及其当事人不服气行政部门决定的将救济方式和限期等內容。
       4、送达
       违法建筑认定行政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五、违法建筑的补偿
       1、历史时间遗留下违法建筑的补偿
       历史时间遗留下的违法建筑修建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甚至处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如今假如征收房屋中政府部门根据现行标准的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因其不具有相关住房证明而认定其为违法建筑,从而不给予财产保护,是不符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的。
       针对这种房子,应由行政单位土地确权并颁证,认定为合理合法工程建筑,并给与全额补偿。
       2、政府部门默认的违法建筑的补偿
       针对这种违法建筑,当事人和行政单位都存有过失,当事人明知没证而修建是错,行政单位沒有及时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也是有误。因而,针对这种工程建筑的解决应当进行责任分担,不可以由被征收人担负全部义务。换句话说,针对这种房子,在征收时还要视详细情况给与必须的补偿。
       3、突击建造的违法建筑的补偿 
       房屋征收范
       围确定之后,被征收人进行突击抢建以谋求更多的补偿,其本质是一种投机行为,是应该严厉打击、禁止的。且当事人在建造时就知道房屋即将被拆除,也没有居住的打算,在建造中往往偷工减料,这些突击抢建的房屋往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这类建筑,在房屋征收中不应给予补偿。 
       五、“违章建筑”与行政强拆
       行政强拆针对的只能是违章建筑,对于特殊情况下合法建筑的强拆则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来进行。那么,针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强拆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一)行政强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行政强拆的法定要件包括两点:一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二是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主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是任何部门都有权作出强拆的决定,有权决定采取行政强拆措施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相关部门只有执行权,没有决定权! 
       此外,即使是行政强拆,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一般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等,并非说拆就拆。况且,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要不要拆除都需要考证。 
       因此,一旦自己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陷入“违建”纠纷,所有权人一定要积极作为,注意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并收集证据,及时寻求拆迁律师的介入,防止房子在“身份不明”时就遭遇强拆厄运。 
      (二)行政强拆的执法部门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6条以及第77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国土资源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主管机构——城镇规划局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6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4、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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