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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判决首批农村土地转让办证纠纷案

2018-03-05 A- A+

   上月27日至1月5日,义乌市法院对三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均判决原告胜诉。涉及农村土地转让买卖时,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引发纠纷案,这在义乌还是第一批。

  2006年,义乌市北苑街道石桥头村旧村改造,拆除房屋后的大片空地等待新建。村民李前(化名)相中了同村李某家的一块用地,两人经协商签下协议,约定将这块3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以54万元转让给李前。协议生效后,在接下来的建房登记与土地规划中,村里明确将这块36平米的土地划给了李前。2008年,李前出资在该地块筑建的房屋装修完工,然而苦于当时政策规定,农村土地转让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办证的事就这样被耽搁下来。

  近两年,义乌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北苑街道紧跟政策,于2017年推进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动产登记受理、买卖转让鉴证等工作。这对李前来说是一桩大喜事,意味着他早年买来的土地能够通过鉴证的方式实现办证了。李前随即向当年的卖方李某提出协助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的请求。不料对方一拖再拖。

  随着近年来房价地价的不断上涨,李前早年所购这块土地的市场价早已远超当年的转让金额,对于原来的主人而言,觉得之前“卖亏”了,价格落差太大和心态的不平衡致使其抵触协助办证的重要原因。为顺利办理不动产转让鉴证,不少村民选择私下“补交”转让金的方式,让卖方签字协助办理。

  李前不想无原则地妥协,遂一纸诉状将对方一家告上了法庭。2017年11月7日,李前向义乌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李某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同时判令李某一家协助自己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手续,10天内协助过户并支付案件受理费用。

  2017年12月14日审判当天,李某一家未到庭。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李前和李某于2016年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李前已支付转让款履行了义务,李某依法负有办理涉案不动产初始登记并协助李前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将该不动产过户到李前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1月4日和5日,同样来自义乌市北苑街道石桥头村的另两起同类诉讼(即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经义乌市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均获得胜诉。

  北苑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办工作人员说,北苑街道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涉及土地买卖转让鉴证共计3800余宗,除了李前等人的3起案件判决后,北苑街道石桥头村还有多户涉及土地买卖转让的农户向法院提起同样的诉讼请求。这是北苑街道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村土地买卖转让鉴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个别人违背“契约精神”,不讲诚信,拒不履行协议,选择故意违约,认为违约成本不高,顶多赔点违约金了事。另外,不少村民选择私下“补交”转让金的方式,让卖方签字协助办理,这也助涨了不正之风。其实,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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