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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犯罪形态

2018-03-22 A- A+

  犯罪未遂与既遂

  本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敲诈罪的行为的时候。在财物转移到行为人或者行为人具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手上的时候,就是既遂。敲诈勒索行为和对方由于害怕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及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占有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尽管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是对方并没有感到害怕,而是出于同情怜悯之心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时候,由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是本罪的未遂。

  犯罪未遂与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犯应当具有以下特征:自动性、时间性和有效性。本案涉及到对有效性的认识。所谓有效性,是指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处于犯罪预备或实行阶段,自动、彻底停止犯罪。这里要求停止犯罪要彻底。所谓彻底,就是要求行为人采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有效手段,并达到实际效果。例如,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仅要求自己停止犯罪,还须有效实现其他共犯停止犯罪。对于侵财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停止侵害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因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和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一般存在时间差,或者约定的地点认识不一致,中间环节可能脱节,造成行为人没有取得财产或者放弃取得财产,但被害人已经实际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告知、暗示或行为)向被害人明确表达停止犯罪的意图,以让被害人做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处分财产的反应。如果犯罪分子仅仅自己放弃犯罪,但没有通过有效途径将其放弃犯罪的信息传达给被害人,而被害人依然处于威胁之中,并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中止。同样,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没有处分自己的财物,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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