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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兆芬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看“强拿硬要”的特点

2018-03-28 A- A+
 

  李兆芬承包地在2007年被他人侵占,经政府协调对其进行了土地置换,但置换的土地质量较差,粮补款也未发放。李兆芬曾多次就该问题上访,并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对其进行了赔偿。后李兆芬被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判认为李兆芬存在“强拿硬要”行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李兆芬不服,提起上诉。

  那么,在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特点是什么,李兆芬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吗?

  一、从原因来看,强拿硬要并无无合法理由。

  李兆芬上访要求政府发放粮补款并赔偿损失,其原因是政府克扣粮补款和置换土地质量差,政府也有义务对其违法行为赔偿。所以,李兆芬上访和索赔的原因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从主观方面看,强拿硬要是因逞强好胜填补精神空虚。

  主观上,李兆芬是希望通过上访解决补偿问题,且要求的补偿数额合理,并不是逞强好胜,更不是为了填补精神空虚。

  三、从行为方式看,必须是强行索要,且具有非法性。

  该罪的行为方式应当采用强硬手段,但李兆芬采取的是上访方式,并没有强行索要。同时,上访是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也不具有非法性。

  四、强拿硬要应当具有现场性、即时性。

  行为人强行索要对方财物,如果对方不给,行为人会直接强拿或者毁坏对方财物。该行为一般发生在当时的现场,不可能是持续的或者断续的。如果是强拿硬要,那么李兆芬在第一次上访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就强行索要或者破坏对方财物了,但实际上其上访一直未获得满意答复持续10年之久,不符合现场性和即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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