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业务

何时能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2018-11-13 A- A+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杨某某来到重庆市璧山县璧泉街道奥康西部鞋城芙蓉7-16号门市,利用爬树翻窗的方式,进入该门市盗窃被害人林某6块用于皮鞋压花刻板的黄铜板。经璧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块黄铜板价值人民币7800元。

  2012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杨某某来到璧山县璧泉街道奥康西部鞋城芙蓉7-14号宝亿拉链门市,利用爬树翻窗的方式盗窃了该门市内被害人夏某所有的一台黑色组装台式电脑。经璧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与杨某某预谋在璧山县璧泉街道璧青北路999号东风小康楼处进行盗窃。随后,被告人杨某独自一人来到该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徐某所有的两台黑色组装台式电脑。后杨某将该被盗电脑交由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拿走并进行销赃。经璧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台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某和杨某对指控其盗窃被害人夏某和徐某电脑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辩称其在笔录中供述的盗窃被害人林某用于皮鞋压花刻板的6块黄铜板是遭到刑讯逼供而作出的,不是事实。

  【分歧】

  本案中二被告人提出在接受询问时遭到刑讯逼供,对于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遭到刑讯逼供才能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要其提供相应证据非常困难,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当事人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就应当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是当事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情况,在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许多是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现行条件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大且多,各类刑事案件数量多,侦查机关的侦查设备和技术手段不高、办案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案多人少的矛盾严重,所以某些刑事案件,难免会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当下,司法机关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还应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讯逼供的对象大多数是被羁押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他们此时处于弱势地位,人生自由受到限制和看管,要求其提供刑讯逼供时的证据非常难,几乎无法提供,所以法院在审判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才能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没有规定必须提供证据,因此只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当事人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此时举证责任就转向控方,如控方举示的证据确认或者不能排以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那么因此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

  本案在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公诉人和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对是否启动非法证据调查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因被告人不能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且公诉机关提交的体检表证实二被告人进看守所时身体正常,故未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因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能证实二被告人实施了盗窃林某黄铜板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和杨某某盗窃林某黄铜板的事实和证据不予采纳。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