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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辨析

2018-11-24 A- A+
 

【案情】

  2016年,犯罪嫌疑人费某捏造未收到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金某某支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害人支付欠款40万元。后强制执行,被害人银行账号内钱款划拨给犯罪嫌疑人。2017年,犯罪嫌疑人费某捏造未收到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金某某支付借款18万元及利息,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害人支付该笔借款。公安以嫌疑人费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评析】

  虚假诉讼罪与非罪。费某一次诉讼,与金某某私下协商再支付40万元就了结双方债权债务,因此在法院调解时,都未提出已归还20万的事实。二次诉讼,金某某才提出已归还至第三人顾某账上、且没有约定利息;费某称没有约定转给顾某;对此,金某起诉顾某不当得利,在该诉讼中,费某作为证人也称没有让顾某代收还款之事。双方借贷有借条证实,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向顾某偿还了本金,但无从认定是否约定利息。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一次诉讼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因为双方都未提及有无还款;二次诉讼,金某某提出已还款,而费某称没收到钱,隐瞒事实,已经有了虚假诉讼的行为。因为“捏造”既包含虚构事实,也包含隐瞒真相,行为人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债权请求之诉,同样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那么问题就在于是否有了部分捏造的行为,就构成虚假诉讼罪?

  此罪与彼罪(是否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和证人证实没有利息,那么,费某提起民事诉讼想多拿钱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明显的,其欺骗审判人员,损害被害人利益,是一种三角诈骗。但顾某在民事诉讼中没作证,其称“没有利息”是在被害人诉其不当得利败诉、需要承担返还义务后,与嫌疑人商量不成,又与被害人商量,可见其摇摆态度,一旦其翻供,那么证据上一对一,定诈骗罪证据不足。是否有了部分捏造的行为,就构成虚假诉讼罪?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对于民事诉讼争议权益或者争议法律关系确实存在,行为人仅对具体数额、期限等事实做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这里的“捏造”,不成立虚假诉讼罪。因为一方面民诉法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法院可以据情节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妨害司法行为有危害程度之分,一概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将架空民诉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刑法系保障法,是在前置法规制手段已经穷尽的情况下才被迫介入,有其谦抑性。

  本案借贷纠纷真实存在,费某虽谎称未收到还款,但其他方面证据不充分,故认定费某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均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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