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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四大征地注意事项

2019-07-18 A- A+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来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第一,发布征收土地通告意味着征收土地的开始,实践中有一些地方政府有时会发布拟征收土地通告。无论是拟征收土地通告还是征收土地通告,在一定程度上都意味着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开始,此时作为被征收人来说,应当咨询律师进行维权。
          第二,一些地方市、县级国土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对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确认,也没有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没有依法保证被征收人的听证权、确认权和知情权,这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第三,签订征地协议书等不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必经程序,实践中一些政府及其部门往往以签订协议书,尤其是空白协议书来欺骗诱惑当事人,鼓吹征地行为合法化,这是严重错误的观点。征地协议书不能代替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在遇到签订类似协议书时,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看清协议书内容,必要时需咨询律师。
          第四,是否取得有权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批准征收是集体土地征收的关键和核心。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关键看征地批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把征地报批材料作为最终合法征地的依据,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严重错误的。征地批复和征地报批材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当然,除此之外,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和问题。被征收人遇到这些问题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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