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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的“儿子”可否继承村内“老子”的宅基地?权威专家答:可以

2019-09-19 A- A+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民或个人作为住房基地而占据、运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含建了房子、建过房子或是决定用以修建房子的土地,建了房子的土地、建过房子但已强大盖物或不可以居住的土地及其提前准备盖房用的整体规划地几种种类。
       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点的要求,已有着某处宅基地的本农户集体组织成员、非本农户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乡居民,因继承房子占有农村房产的,可符合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户集体原组织成员住房的合理合法继承者”。
       因而,城镇户口人口数量能依法获得对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不是可由城镇户口人员继承
       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国家按照法律法规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明文规定,中国公民的房子是中国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财产给予继承。换句话说,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继承的,依据“地随房走”的标准,中国公民继承了房子或许可以应用房子所占的宅基地。
       因而,实际上在集体机构内部,宅基地使用权足以“继承”。另一个,在国土资发 [2008] 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点首款要求:“认真落实农村群众每户只有某处宅基地的法律法规。除继承外,农村群众每户申请办理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审理”。
       可以看得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法律法规上是受适用的。因为此类“继承”只在农村集体机构内部开展,因此不置可否,不容易导致农村土地承包资源的外流,也不容易对农村住宅的管理方法导致错乱。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缺失其农村 集体组织成员法律主体之后,是不是还有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就变成另一个关键的难题。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对于难题做出了肯定性回应:“非本农户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乡居民,因继承房子占有农村房的,可符合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户集体原组织成员住房的合理合法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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